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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童坠地身亡 家政中心赔偿缩水
  近日,“保姆照看期间两岁女孩坠地身亡”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。二中院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由10万元改判为4万元,判决富平家政服务中心赔偿孩子家长医疗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。
  
  2006年4月10日,顾先生与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签订了《家政服务协议书》。之后,家政中心派保姆雷某前往顾家照看两岁女孩小祺。
  
  今年2月7日,独自被留在沙发上的小祺摔倒在地,头部受伤。经抢救无效,小祺于次日死亡。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,保姆雷某承认自己有责任,没有看管好,并与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有合同,培训过一个月。
  
  顾先生夫妇认为,因家政中心指派的工作人员雷某在提供劳务时,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导致其女儿死亡,家政中心应当为此承担责任。于是,顾先生夫妇将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,要求赔偿。
  
  家政中心称,他们仅仅提供中介服务,将保姆雷某介绍到了顾先生家工作,雷某并不是家政中心的员工。对于事故的责任,家政中心认为,根据警方的认定,孩子是死于意外事件,保姆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及时合理地采取了救助措施,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
  
  2007年9月,一审法院判决富平家政服务中心赔偿顾先生夫妇医疗费等共计53万余元,其中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。
  
  一审判决后,富平家政服务中心以保姆雷某与小祺身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等为由,上诉到二中院。
  
 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家政服务协议书》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,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和保姆雷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。在保姆照料孩子期间,小祺发生意外身亡,家政中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,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医疗费、丧葬费等予以支持。
  
  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上,二中院认为,保姆雷某主观无恶意,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,即无明显的重大过错,而且雷某不存在其他恶劣行为。
  
  同时,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在损害发生后也积极支付了医疗费等。原判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明显过高。故此,法院改判富平家政服务中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。
  
来源:《法制晚报》 选稿:梁佳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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